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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潜山市2019年 加快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隽萌锅巴
    2019-06-26 19:04:35    来源:潜山发布   转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潜山市2019年加快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1日


    为贯彻落实省、安庆市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推动潜山市工业(民营)经济在总量和结构、质量和效益、技术和业态等方面明显提升,助力潜山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稳增长。对2019年度完成产值增速超过潜山市平均水平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总量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增速每高出3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产值总量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增速每高出2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产值总量在1亿元及以上的,增速每高出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

    2.鼓励企业创先争优。评选工业“十强、二十佳”。开展工业企业考评,对纳税排名前10位的企业,授予“十强工业企业”称号,纳税500万元以下的奖励企业20万元;纳税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30万元;纳税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奖励企业50万元;纳税3000万元(含)至6000万元的奖励企业80万元;纳税6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企业120万元;纳税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企业150万元。对纳税排名第11至30位的企业,授予“二十佳工业企业”称号,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

    二、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用于工业生产的,按税收贡献大小分档给予担保费补贴,担保年化费率补贴标准不超过1.5%;对当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全额补贴担保费;对当年上缴税收300至500万元的企业,补贴担保费的80%;对当年上缴税收100至300万元的企业,补贴担保费的50%。

    4.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对当年度进驻工业标准化厂房(含企业闲置生产厂房)生产的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在150元/平方米/年度以下的,给予厂房租金20%补助;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年度及以上的,给予厂房租金60%补助;实际缴纳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年度及以上的,给予厂房租金100%补助。征地建厂的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过渡生产期间最高给予18个月厂房租金补贴。(租金补助标准:潜山市开发区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不超过8元,源潭、梅城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不超过6元,其它地区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不超过4元。补贴面积以生产厂房房产证面积为准)。

    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纳税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补助当年物流运输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全年补贴不超过入库税收县级留成的20%。

    6.降低企业营销成本。规上工业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凭通知文件)的会展,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100%的补助;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会展(须经市科经局同意),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的补助。对市内规上工业企业自主主办新产品展示、新产品发布会的(须经市科经局同意),补助展会举办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同一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属地政府(园区)建设产业展示中心的,按布展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连续广告宣传产品一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50%予以奖补,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立广告牌(铁塔)宣传产品的,按实际支付金额30%予以奖励。

    7.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对2019年度税收同口径计算下比上年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用水量为1万立方米及以上,且单价超过3元/立方米的,按其单价超过部分的50%给予补贴;年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用气按每立方米0.5元补贴。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8.鼓励企业信息化升级。企业采用CAD、CAM、ERP等软件提升管理水平,经市主管部门验收达标的,给予购置款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企业自主开发并应用于工业生产、营销、管理的软件,经市主管部门认可合格的,给予研发费用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9.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实施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纳入市统计范围,且按月向投资统计部门报送投资进度报表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3000万元及以下、3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每个项目入库当年分别补助1万元、2万元、3万元。

    10.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纳入统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符合安庆市2019年相关奖补政策的,在安庆市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企业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投资额5%的补助。

    11.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后企业注册和纳税地在潜山市域范围内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现金购买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按现金到账额5%给予重组后企业并购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含矿山类企业),待重组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奖补资金金额时予以兑现。

    四、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12.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2019年度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2019年度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2019年度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2019年度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产学研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2019年度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2019年度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的,按认定个数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工业产品(作品)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比赛且获奖的,每个获奖产品(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产品设计人员5万元、2万元。

    13.支持企业申报专利。对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0.2万元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在省、安庆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企业和个人申报认定省级科技成果的,每件给予0.2万元奖励。

    14.支持科技人才建设。科技人才当年被认定为安庆市、潜山市科技特派员的,给予每人0.3万元补助。

    15.鼓励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示范点、省产业集群专业镇、省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支持培育核心竞争力。对主导制订(起草人排名前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支持首位产业发展

    17.做大做强医药健康首位产业。凡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每个药品(品种)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潜山市生产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命名)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基地或单项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发展绿色经济

    18.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当年认定的循环经济或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5万元。

    19.支持降低能源能耗。对列入2019年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推广目录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七、附则

    申请政策支持的企业,应依照《统计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时向潜山市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企业对申报的资料出示真实性承诺。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潜山市经济开发区、属地政府负责材料的初审和项目的真实性,市科经局牵头负责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查职责,在政策申报结束后,对当年申报结果及时开展第三方审计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企业实行责任追究,由市科经局会同市审计局、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移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励政策。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政策与安庆市政策和潜山市内其他行业出台的奖励政策重合部分(本政策第17条除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企业享受本政策奖励的总和,不超过本企业当年纳税的潜山市市级留成(本政策第1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3条除外)。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科经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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