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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山市公安局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公告

    信息发布者:隽萌锅巴
    2023-05-12 10:18:22   转载
    关于潜山市公安局2023年4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决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公告如下:

    潜山市公安局2023年4月28日
    1.2023年4月25日20时30分,涂X志驾驶车牌号为皖HTXX8L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姚冲路,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2. 2023年4月26日20时19分,方X驾驶车牌号为皖H1LXX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凤凰路,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罚款200元的处罚。

    3. 2023年4月26日21时20分,聂X驾驶车牌号为皖H0GXX6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莲花路(皖潜大道),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4. 2023年4月26日21时38分,郭X丰驾驶车牌号为皖HGJXX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莲花路(皖潜大道),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来源:潜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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